随着城市化建设等脚步加快,各地的城市拆迁维权越来越多,从我们的办案经验中总结,拆迁中的不公平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不该拆,被拆了。
拆迁中遇到的不公中,直接拆除,是老百姓比较会恐慌的一种方式,直接拆除中我老百姓通常遇到的是,某某拆迁办通知甚至连通知都没有,就拆了老百姓的房子,事后说拆错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且需要强制拆除的,应首先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2、拆了,钱没按规定给。
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可知,国有土地上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上三方面。通常情况相关部门总是能少则少,不可能主动跟你一步到位足额补偿。
3、钱和房没得选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可知,在国有土地的拆迁中,在市县级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方案中,应提供补钱或者给房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4、钱很少,奖励高。
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市、县级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种情况下,市县级某部门都是故意降低补助,提高奖励,鼓励大家主动的积极搬迁,实际上就不存在奖励,那本来就是应该补助给大家的钱,可能仍不是足额。
以上情况四种,老百姓都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提交证据多钟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得到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