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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理房屋内的财产就拆除,违法!

近些年,由于城市扩张和更新,会遇到很多房屋内的物品还没有清空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拆除,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种强制拆除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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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是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认定处罚时,也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并且该法第四章也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使强制拆除的是违法建筑本身,但是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内的物品是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对违法建筑应负的法律责任,并不应该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说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时,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则该强制拆除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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