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征地拆迁维权的老百姓对起诉期限一词都不会陌生,很多老百姓因为错过了维权起诉期限而损失权益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法律明确规定“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即如果老百姓没有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不能开始起算。那么,我们就要问了,起诉期限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到底指什么呢?
一、含义
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应当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起诉人知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推定起诉人知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同时,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土地征收案件中对此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判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应当看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土地征收案件中,只有在作出征收决定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对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被征收人丧失对已经获得补偿的被征收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之后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土地、青苗、房屋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以上为起诉期限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含义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