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遇到过很多问题,征收主体或实施强拆的主体疑似不适格时,以其名义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还有效吗?很多老百姓并不会关注如此细节的问题,认为征地拆迁谈好补偿即可,谁来签约都是政府,难道还能说了不算签了不认吗?还真可能有。请参看下面的案例山东苏卫平诉商河县旧城棚改指挥部征收协议有效一案。
一、案情简介
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系由商河县人民政府2016年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因公共利益需要,商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许商综合征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搬迁,原告苏卫平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了许商综合片区(2016)第A316号(城中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为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乙方为苏卫平。一、乙方房屋位于银河路雨润家属院,建筑面积:正房38.65㎡,偏房64.72㎡,总面积103.37㎡,经评估,补偿总价款为295458元。二、乙方应安置面积:按正房1:1、偏房2:1折算面积71.01㎡,公摊面积补助3.55㎡,共计74.56㎡;安置房交付时按实测面积结算;安置房实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差额5㎡之内(含5㎡),按评估价格购买,超出5㎡按市场价格购买。三、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为期房。安置房位于彩虹安置区B区,面积户型为100㎡一套;以上面积户型以建成后实测为准;具体位置将来参加统一选房抓阄确定。安置房均价3380元/㎡,具体楼层以评估价格结算;储藏室一户一个,按1700元/㎡购买。四、乙方过渡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自行过渡。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甲方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回迁的,自通知办理回迁手续之日起,甲方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五、乙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交由甲方办理注销手续,并于安置房交房后3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不含空调、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补偿项目和树木)交付甲方统一拆除。六、甲方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前,乙方结清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的一半,剩余一半缓交。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为了上述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执行,原告苏卫平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二、法院观点
由于初次受理此类案件,商河法院首先在2019年9月中旬,就涉及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问题,及时与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许商街道办事处主管旧村改造安置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详细耐心讲解了征收补偿协议司法确认的优点、效力,现场解答了他们的疑虑,最后得到了相关负责人的认可。其次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山东高院领导有关征收案件司法确认的有关精神,并就主体、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向济南中院请示,得到济南中院行政庭领导的全程指导。最终确认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系由商河县人民政府成立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临时机构,其具备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原告苏卫平与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2016)第A316号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征收补偿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有效。
以上为山东法院首次就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