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征地批复是一个土地与房屋征收项目存在的基础没如果征地批复已失效则土地征收工作可谓自始违法。那么,应当如何审查征地批复的合法性呢?请参看最高法冯智勋等五人诉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东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行为违法、征地协议无效案。
一、案情简介
秦都区政府、渭滨街道办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咸阳市2011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土地的批复》,将咸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两寺渡村、两寺渡中村、两寺渡东村、两寺渡南村等有关村组16.5668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在征收过程中,土地部门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发布了关于两寺渡区域城市化改造项目土地征迁方案的公告,并在2016年5月30日与两寺渡东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
冯智勋等五人主张:被诉土地征收行为依据的807号征地批复过期,807号征地批复于2011年12月31日签发,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秦都区政府、渭滨街道办2016年6月依据失效的征地批复征收涉案土地明显违法。
二、最高法观点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本案判决
本案中,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陕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807号征地批复后,于2012年5月7日向咸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作出103、104号征地批复。咸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于2013年8月27日发布《关于两寺渡区域城市化改造项目土地征迁方案的公告》,将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将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公告。此后,又将征地补偿款进行了拨付。据此可知,具体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存在收到陕西省人民政府807号征地批复和咸阳市人民政府103、104号征地批复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情况。冯智勋等五人以行政机关对涉案土地实施行政强制的时间2016年8月作为开始组织实施征地的时间,认为807号征地批复已自动失效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最高法关于如何审查征地是否失效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