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棚改放缓,棚户区改造拆迁渐渐进入尾声,棚改方式多元化成为新趋势。如今棚户区遗留最多的未决问题就是公房拆迁。因为历史原因,一些公房里落了很多户口,居住也很局促,那么这些公房拆迁到底如何补偿呢?只能按照面积吗?
一、原则居住条件不降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实际居住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
二、公房拆迁具体政策
许多地方针对房屋面积过小、居住条件较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规定了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 补贴面积。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以上为有关公房拆迁补偿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