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邢台市襄都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0月1日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
简要案情
原告对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对其所占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2020年10月1日收到被告制作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实体和程序上严重违法,美泰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出涉案通知的证据和依据,仅辩称由于邢台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至今没有完成,被告作为基层 组织,在执行上级行政指令时无所适从,该证据始终不能决定以谁的名义提交,导致在庭前才提交。该辩称不属于正当理由,故应视为被告没有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