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包括未来必得财产的损失!
国家赔偿的“直接损失”指什么?行政赔偿与拆迁补偿可以一起处理吗?请看“中律评杯”2018年度十大征地拆迁案例之“周小平诉湖州市经开区管委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周小平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某自然村拥有房屋两处,总建筑面积501.32平方米,2010年被列入旧村改造范围。因未能与周小平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湖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拆迁办公室于2012年3月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周小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湖州经开区管委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对其安置赔偿人民币约827万元。
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周重置成本损失4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赔偿与拆迁补偿分属不同的救济途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周小平仍享有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决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内对周小平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三、本案典型意义
1、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本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违法,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赔偿申请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即“直接损失”不仅包括既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必得财产的损失。
3、在相关责任主体同一时,出于实质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国家司法行政资源的需要,可以将行政赔偿与拆迁补偿争议一并解决。
以上是征地拆迁有关国家赔偿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