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解决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一大重要途径,不少当事人在向法院立案过程中都会遇到立案难的问题,材料早早的递交给法院,眼看起诉期限都快到了,却迟迟没有得到回复。接下来美泰律师带您看看如何应对立案难的困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采取“立案登记制”,即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起诉期限,因此,若当事人的权益收到侵害,应及时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若法院迟迟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值得注意的是,起诉人向上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的救济权利,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权利,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也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无论起诉人是否行使向上级法院救济的权利,若超过起诉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寻求救济。
因此,只要在起诉期限届满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法院拖延立案导致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人仍有权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法院一直拖延立案,起诉人可以通过和法院沟通、向上级法院起诉、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手段督促法院立案。若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