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细化,很多家庭可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即婚前购买的房屋,拆迁时写婚前个人的名字还是写夫妻共同的名字呢?请参看最高法王建增与苏俊敏诉河南省新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王建增与苏俊敏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6日,王建增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1050号《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时,提交了苏俊敏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交款凭证、佣金发票以及有苏俊敏和王建增签名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据此,与王建增一家签订了1050号《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旧城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主体为王建增夫妻二人。但是涉案房屋是苏俊敏于2001年4月8日经拍卖所得,孙俊敏主张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故房屋的被征收人是苏俊敏,新郑市政府与王建增签订上述协议错误。
二、最高法观点
本案的审查焦点为王建增与新郑市政府签订的1050号《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根据征收补偿工作的惯例和实践做法,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般以家庭或户为单位。本案中,新郑市政府有理由相信王建增系代表其家庭签订的1050号《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现已被折除,补偿安置协议也已经履行。因此,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苏俊敏、王建增的再审申请。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婚前房屋拆迁签订补偿协议一般应以家庭或户为单位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