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行政机关即被告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诉讼则不同,是由行政相对人即原告承担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具体有哪些规定?被征收人应该注意什么呢?
一、行政赔偿案件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三、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原告)应就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失、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以上为行政赔偿诉讼中原被告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