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律所经常接到咨询,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坑了,导致后期维权非常被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1、要注意看签约主体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跟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一定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且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要注意看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明确
拆迁协议里一定要明确:(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4)房屋回迁时间、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约定具体交付时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后续出现纠纷要求拆迁人说明情况时,拆迁人和政府之间很可能会互相推诿,非常浪费时间和精力,还不一定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安置房。(6)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综上,被拆迁人在拿到补偿安置协议时不要只是关注补偿金额等相关事项,还要注意看跟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和协议内容,以防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