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补偿情况很多被拆迁老百姓都是通过听说和打听得知的,怀疑谁家补偿过多不公平也多是凭借猜测,很多老百姓有疑问,这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吗?请参看最高法任龙年诉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任龙年向灞桥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2016年5月4日,灞桥区政府告知任龙年将延期答复。2016年5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民委员会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2016年5月26日,灞桥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任龙年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附着物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柴马村拆迁奖励表、拆迁补偿费用表。任龙年不服该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诉讼,要求灞桥区政府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任龙年申请再审。
二、最高法观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判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任龙年公开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可公开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