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则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回,主要是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
概念辨析:
行政处理决定,是指因社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的必要,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行政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作出收回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怠于履行开发建设职责,导致国有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简单来讲,对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若是为了公共利益等合理合法的需要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则是行政处理决定。若是因为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对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进行使用,导致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是对土地资源的一种浪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为了处罚其闲置土地的行为,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则是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速递:
《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
第五条“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第二款“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虽然,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殊途同归,但是,两类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定程序及法律依据截然不同,不宜混淆。因怠于履行开发建设职责,导致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两年以上而被无偿收回的属于行政处罚;因社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的需要,而无偿收回国有划拨用地的属于行政处理。因此,对于不同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其法定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不相同,在维权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相关部门作出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也应不同。
美泰律师认为,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要区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理由和依据。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对此有疑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