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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并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施工方等民事主体无强拆的权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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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不得低于安置补偿权益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直接损失不仅只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停产停业期间一些必要的开支也需赔偿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市场价不足以弥补被拆迁人损失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计算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中还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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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为体现违法强制行为的惩戒,对当事人的相应赔偿不得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要弥补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在此基础上,应当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者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确定:
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
参考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赔偿标准。
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
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通过走访询价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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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律师提醒
遭遇征收,无论是否可能强拆,都要做好房屋面积的测绘,室内装修及附属房屋、室内物品的拍照登记。只有核算好自己合法财产的价值,无论是补偿安置的协商,还是临时遭遇违法强拆都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上了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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