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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来袭,关于诉讼时效你知道多少?

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已知现状,新型冠状病毒可以通过飞沫传播、接触传播,也可以通过口鼻和眼睛的黏膜感染人体,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极强的传染性,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维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那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会因被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阻拦了依法维权脚步,而错过诉讼时效吗?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要求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有哪些变化形态?

一是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是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新型病毒突发导致的肺炎疫情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中“不可抗力”的情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重要专文-《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曾做出过相应解释:

—、“非典”疫情作为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性质

2003年,在一些国家和我国广东、北京等地区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将其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英文缩写为SARS)

尽管医学专家对非典型肺炎的症状、成因等存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法律上分析,我们认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

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二、“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案件的类型

纵观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典,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债务人免 除或减轻债务责任的条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我国也概莫能外

《民法通则》第107条、《合同法》第117 条对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但两法仅对不可抗力的责任承担作了笼统的规定,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加之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种突发性异常事件,以前审判实践中没有出现过类似情况,没有成型的经验可资借鉴。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把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以此请求法院免除其债务清偿责任,法院如何认定不可抗力的成立及对债务履行的影响,值得研究。

我们预测,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案件将主要集中在合同案件领域,侵权案件领域,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会产生影响。

基于案件的不同性质,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导致的债务不能履行案件及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将有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

三、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行使的影响

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因非典型肺炎的影响,外地当事人无法到疫区起诉、应诉,开庭、听候判决;或当事人被隔离、住院无法到法院应诉、宣判;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后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患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无法缴费。

(二)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

(三)上诉案件,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无法上诉。

(四)案件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日在非典型肺炎发作期,申请人无法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非典型肺炎不能履行债务。

四、正确处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七)正确认定因非典型肺炎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止。

严格执行《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八)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期间利益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6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据此,民事诉讼法排除了二审裁定案件审限延长制度的适用。但审判实践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如果基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原因导致裁定案件超审限,是否可以延长?

我们认为,既然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裁定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按照159条二审判决上诉案件的延审程序办理,延审期限一般为30日,只不过对此类案件的审限延长要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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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腾讯医典医学团队《新型冠状病毒的特征是什么?》

  2.钟秀勇.《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重要专文-《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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