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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解答,律师为您介绍评估过程中两大“雷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但是国有土地上的评估报告该如何作出?评估过程中又有哪些“雷区”容易误陷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评估报告应当如何作出

1、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做出前应确保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在征收过程中,应保证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2、房屋评估报告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流程作出。房屋征收评估方案要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才有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保证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复核以及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申请鉴定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评估过程中的两大“雷区”

1、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与本案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此种行为属于弄虚作假或严重影响公正。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影响到公正评估结论关系的,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很难保证其公正性,因此,该评估报告因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与本案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2、参加评估人员未达到法定的人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根据该条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参加评估的人员除必须具备鉴定资格外,还必须达到两人以上,凡未达到两人以上法定人数,所作出的评估结论亦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美泰律师认为,实务中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如何作出存有疑问,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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