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百姓都或多或少了解过这样的法律常识,即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开始,6个月以内起诉才有胜诉权,如果超过时效就基本丧失了胜诉的机会。那么,房屋被强拆,超过6个月乃至2年后,到底还有没有胜诉的几率呢?请参看本案。
一、案情简介
马女士家住南旺镇,2010年,为了保护京杭大运河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马女士家所在地被依法划入征拆。 2010年10月14日,汶上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汶上县大运河南旺枢纽工程大遗址保护与申遗工作指挥部制定了《南旺镇驻地片区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并举办了拆迁动员会议,马女士在内的个别住户未签订拆迁协议。由于“中国文化遗产日”于2011年6月11日在南旺镇举行,为了确保京杭大运河申遗如期举行,汶上县人民政府未通知马女士到场的情况下,对马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强拆后,马女士多次找信访部门要求处理,均未予解决。2015年10月9日,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汶上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此时,距离马女士房屋被拆已经4年多。最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判决,均确认汶上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行政诉讼时效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首先,知道行政行为客观发生。行政行为客观发生,是我们最直接的感官体验。比如,房屋被强拆,我们在场的,强拆当时即知晓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不在场的,事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或者通过他人转述得知,都视为知道行政行为发生。另外要明确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才可以称得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最长起诉期限自此开始起算。
2、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的确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是在全面知悉行政行为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的。对于行政行为发生之时就知道实施主体但未被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从事后得知诉权及起诉期限起计算6个月,即使无从知晓的,法律也推定其在事后第6个月知晓,并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对于事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时按前述规则起算。
3、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知,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我们完全不用证明自己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时效中止情形的将被驳回起诉。故对于超过法定1年才起诉的,务必要积极举证,才能确保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争取最终胜诉结果。
以上为房屋被强拆有关诉讼期限的相关判例和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