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国贷款买房是大多数人在购买房屋时的选择,即购房者向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房屋,但会用所购房屋来对该借款进行担保。那么如果仍未还清房贷的房屋即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如何保护自己在该房屋上的征收补偿利益呢?
首先应当明确,当有房贷的房屋被征收时,即使此时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但由于被征收人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属于被征收人,但需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抵押期间,如遇抵押财产被征收,抵押权人即银行对于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实践中,有部分省市的行政机关会采取先将征收补偿款提存的方式来保障银行的债权不受影响。
其次,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即想使得被征收人完全的享有该房屋的补偿利益,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来消除被征收房屋上的抵押权: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提前清偿债务,以达到解除担保的法律效果,此时由于房屋所担保的债务得到了清偿,银行对于被征收房屋自然不再享有抵押权以及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重新设定担保财产,以代替被征收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但此时要注意重新设定的担保,必须经过法定的担保程序,且新担保物的价值需足以保障主债权能够得以实现。
最后,美泰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觉得房屋既然被征收,贷款自然也不需要继续偿还。一方面不与银行妥善协商,另一方面也不积极行使自己在房屋征收中的相关权利,最终不仅失去了争取更多补偿利益的机会,还有可能影响自己的征信,从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