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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强制拆除仍有起诉可能!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进度,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面对违法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利提起相应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一些被征收人在拆除房屋后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就认为失去了诉讼违法拆除房屋的资格。

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是否还能起诉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1、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签订了补偿协议。

2、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3、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于有关征收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征收后收归国家的土地予以出让、给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已经获得安置补偿,与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中,即便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确认诉讼中仍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美泰律师认为,对于违法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强拆过程中,及时保留拆除房屋的证据。房屋被拆除后,要及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超过起诉期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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