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房子被拆除了还能再做评估报告吗?最高法明确:可以。

房屋评估报告是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那么,房子被拆除了还能再做评估报告吗?很多被征收人担心房屋被拆除后无法评估鉴定,合理的赔偿诉求得不到支持。也有些地方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时确实以房屋灭失、无法评估鉴定为由,拒绝被征收人的评估申请。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是仍然应当依法出具评估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13条的规定,尽管房屋已经被拆除不复存在了,并不意味着无法评估其价值,评估机构仍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材料,在掌握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基于其专业的分析作出公正的评估。


其实,对于被拆除灭失的房屋价值确定,最高院在多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均明确是可以评估鉴定的。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欧某诉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赔偿案,该案因房屋征收补偿导致纠纷,房屋强拆后产生行政赔偿诉讼,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510号,(2020)最高法行申1511号裁判文书中,明确陈述关于评估鉴定的意见:“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规定的方法,参照行政主体查明的和相对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般都会涉及到房屋的价值评估问题,评估的价值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评估机构应当如何选定呢?法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总之,可以简单理解为不是由拆迁方或者行政机关直接指定,如果遇到了拆迁方未经协商直接指定了评估机构的事,那可就要注意了。
综合来看,房屋即便被拆除,只要能提供房屋的相关资料,明确房屋的产权、面积、建设时间等因素,也是可以进行评估鉴定的。我国司法制度越来越完善,针对房屋的补偿或者赔偿价格确定,人民法院也更趋向于选择评估鉴定这种更客观、公正的方式。所以,对于评估程序和方法的了解、掌握,也是律师和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加强的。


总之,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