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经意间,你我他都有可能在人生中碰到房屋征收。遇事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人拿到符合预期的补偿,欢欢喜喜,迁入新居;而有人拿到的补偿却连最起码的居住条件都无法满足,如果想要房屋,还需补交房款n万元。城市房屋征收与农村征地还不相同,农村征地要求保障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然城市房屋征收仅仅有获得公平补偿的规定,但何谓公平?何以保障公平? 今天,北京美泰征地拆迁律师就和大家“以案说法”。
31.04㎡房屋只给补偿23.99㎡合适吗?
2019年的补偿决定参考2014年评估报告公平吗?
张女士是某公司职工,1996年,张女士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房面积为18平米,且张女士不得随意增建房屋。不久后,因为建设的房屋结构不合理,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房屋对面新建了配套房屋,面积为13.04平米,依旧供张女士使用。故事的转折发生在2014年,区政府一纸决定,将包括张女士房屋在内的一片区域房屋予以征收,并同时附有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里有一项认定征收房屋面积的规定:
在2014年,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但直到2019年才向张女士送达。因为张女士没有在签约期限内与区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区政府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但补偿决定给予张女士的补偿极低,无法满足张女士一家人正常的生活和居住条件,严重损害其利益。
关于本案说明:
之所以承租人张女士会作为补偿安置的权利人,是因为某公司作出了弃产证明,让承租人享受补偿安置利益,张女士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某公司向区政府提供签订租赁协议时的房屋面积明细,后面又作出认定新建房屋面积的说明。
本案的主要疑惑:
1.2014年房地产评估价格,可否用于2019年补偿?
2.为何不予补偿13.04㎡自建房屋面积?
3.2014年作出的评估报告,直到2019年才送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依据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公司评估的房屋价值时点便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根据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26条第一款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在我们国家,房地产市场方兴未艾,房价每年都在上涨,如果是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5年房屋价值的涨幅程度,可想而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需要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应当予以补偿。然区政府直接一刀切,没有履行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仅以租赁协议中记载的面积为准。24年前,18㎡房屋还可以适合青年男女的居住,但随着孩子的成长,依旧以租赁协议中记载的面积予以补偿,将无法保障张女士一家人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拆,还不如不拆!并且,13.04㎡房屋属于原房屋的配套房屋,供张女士一家人居住、生活使用,早已成为张女士合法占有的一部分,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
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为何要5年后才送达评估结果?百思不得其解。莫非征收项目不急,较早作出评估,在今后便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征收房屋,节省开支?好精明!
如何能够保障张女士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区政府就是一条心思,只按照补偿决定里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即23.99㎡房屋的产权调换,张女士还需补交46万元的房屋差价。谈,免谈;打,奉陪到底!
于是,张女士面前只有请律师,协助起诉这条路可以维权。因为律师的介入,会引起政府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重视,政府也愿意和律师以及当事人平等协商。于是张女士选择请专业的、极富有征拆经验的北京美泰拆迁律师,毅然走向法律维权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