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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强制调解?不,我拒绝!

城市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数额,此类纠纷多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政策性因素强,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属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些法院收到被征收人的立案申请材料时,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直接将案件转为诉前调解程序,那么此时,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吗?能强制被征收人接受诉前调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拆迁、补偿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候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但是在法定立案期限内(7日)没有收到法院的立案答复,此时,被征收人就要注意了,有可能您的案件被转入了诉前调解程序且没有及时通知您!由此也可看出,法院在立案前是可以直接将案件转为诉前调解程序的!

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拨打法院的电话或到法院立案厅当场确认立案情况。这时,被征收人可能会被告知您的案件已被转入诉前调解程序,遇到这种情况,那么被征收人接下来如何解决呢?我们来一一说明下:一、当您认为您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同意进行诉前调解;二、当您认为您不能接受诉前调解,可以表明拒绝诉前调解的态度,若此时案件还未转到调解部门,要求法院继续进行立案程序;三、若案件已被转到调解程序,您可以主张从调解程序转回立案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综合以上几种情况,可以看到,法院是可以不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在立案前将案件转为诉前调解程序,但是被征收人在得知此情况时依然是可以拒绝庭前调解,要求法院尽快立案,法院是不得强制被征收人进行调解的!若法院此时还是没有尽快依法立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说明情况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立案!

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处理,应以原告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协调。自愿原则是指尊重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做出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当事人同意协调处理和同意协调处理的时机都属于其程序上的自由处分。诉前协调,主要是应征求原告的意见,以原告同意诉前协调为前提条件。法院在处理诉前协调案件时,应防止以诉前协调为由,不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导致原告在立案之前已经对法院产生合理怀疑,不利于案件的审理。诉前协调不但要程序上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在实体权利上更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严格遵守调解自愿原则。

在实际的拆迁征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突发的情况,也可能会遇到很多不知所措的情况,此时,广大的被征收人若不知如何处理,应及时通过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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