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是指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征收人失去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通常发生在被征收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征收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征收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方式,不是财产交易行为。
现行征收法规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货币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的丧失进行补偿,即所谓"货币补偿";一种是用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被征收人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即所谓"产权调换"。旧房被拆除,被征收人对旧房的所有权即已灭失。因为征收行为使得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造成了财产利益丧失,所以需要"补偿"。
无论是用货币补偿,还是用房屋补偿,其法律意义在于"补偿"。因此,国务院征收条例中对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称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此可见,所谓"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行为,将新房的所有权转移至被征收人名下,用以补偿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财产损失。
"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是一种财产互易行为。
"房屋兑换"与"产权调换"在法律意义上截然不同。"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主体基于私权利自治原则,对各自所有权的客体采取的法律上的处分――互相向对方转移所有权,互相取得对方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互易的行为。财产互易就要求两个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是现实的,可以互相转移的。
"产权调换"与"产权兑换"登记种类和方式不同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对被征收房屋应办理注销登记,对新建房屋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办理向被征收人的转移登记。
"产权兑换"的,应当在兑换主体间办理转移登记。
美泰律师提醒
只有对产权置换方式有了充分的了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征收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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