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一词大家都不陌生,有的被拆迁人不仅没拿到补偿,也没地儿可以安身。但是大家能分的清楚“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嘛?今天给大家来讲清楚。
行政强拆: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一般是违法建筑,如果合法建筑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需要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知,行政强拆的对象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拆应符合以下程序:
1、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2、催告和陈述申辩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和土地上附着物。
在行政强拆的过程中,当事人维权应尽早,最好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拆除决定书》时启动法律程序。
司法强拆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合法的强拆有其严格程序,大家即使遇到了,也不必惊慌失措,依法应对就可以。其实,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强拆违法的也不在少数。美泰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人在知道要拆迁时,要对拆迁之前的房屋以及拆迁之后房屋进行拍照录像,为以后维权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