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艳玲主任律师团队再传喜讯。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两位自然人(被代理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新疆当地某公司与吴某签订了《某县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自2023年11月至2026年10月止,年租金为1XXXXX元,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吴某、苏某迟迟未支付全部价款。吴某称其签订协议系非自愿签订,某公司毫无定价依据的将租金价上涨1-2倍,其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吴某夫妇两人多次因情绪激动致心脏病发作就医,吴某考虑其身体无法继续承受巨大压力只能妥协。事后吴某无法接受显示公平的合同,未向某公司支付第二期租赁费用。某公司经催告后无果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滞纳金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吴某、苏某找到我所张艳玲主任律师,为其进行代理该案件。
在接受吴某、苏某委托后,张艳玲主任律师团队与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调查令,请求调取某部门的批复及有关会议决议或会议讨论文件,其申请调取文件与本案的事实查明至关重要。取到法院调查令后立即与吴某代理人去某部门请其协助调查,之后去另一高院分院提交相应的纸质版立案材料请求撤销某部门与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批复。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与时间赛跑,一天没来得及吃饭,为了本次开庭准备了几百页的证据材料。
在开庭前一天被代理人吴某、苏某收到了法院裁定,原告新疆某公司撤诉!
原告新疆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