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为了加快征收进程,便会出现征收违法情况。本案中,仅凭一纸《解危通知书》就拆除了小杨夫妇的房屋,合法吗?
基本案情
小杨夫妇是一对90后的小夫妻,经过两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近而立之年贷款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的商品房屋一套。正当二人满心欢喜终于有个自己温暖的小窝时,却被告知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海淀区房管局多次找到小杨夫妇协商补偿协议,但均以不了了之而收尾。随后,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委托了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对小杨夫妇的房屋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认为小杨夫妇的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建议停止使用、应采取措施解危。海淀区房管局在收到危险房屋报告单后立即做出了《解危通知书》。2018年1月25日,紫竹院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解除危险房屋拆除,即拆除了小杨夫妇的房屋。小杨夫妇望着原是温暖的小窝,现却变成一片狼藉之地,心中顿时欲哭无泪。
不知何处维权的小杨夫妇慕名来到了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和小杨夫妇沟通后,张艳玲律师敏锐的发现,房管局在收到危险房屋报告单后,并未理睬小杨夫妇对其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的异议,而是直接作出了《解危通知》,进行强制拆除。听取张艳玲律师的讲解后,小杨夫妇果断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典型意义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知,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本案中,海淀区房管局明知小杨夫妇对其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存有异议仍径直作出《解危通知书》忽略当事人的异议。因而,小杨夫妇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房管局作出《解危通知书》的违法性。
同时,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可知,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本案中,房管局作出《解危通知书》存在程序违法,之后的强拆行为也如“无水之源、无本之木”般站不住脚。
律师点评
危房改造程序和征收程序是两个程序,不可混杂在一起进行。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政府以危房为由进行强制拆除以加快征收进程的行为。因而,当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收到报告时,切莫慌张。第一时间与律师取得联系,抓住机会,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