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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一、案情简介

周作柠的房屋位于南宁市邕宁县的吴圩镇,二层砖混一栋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10.80平方米,自述为其1980年间投亲靠友被安置旧房倒塌后翻建,曾征得吴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199612月划入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2014115日,南宁经开区管委会要求周作柠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红线图等有关手续,到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检查。17日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以周作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建房屋,构成违法建筑为由,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周作柠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26日被催告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周作柠申请行政复议又自行撤回,后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分别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限周作柠于2015113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复议后维持决定。

周作柠拒不履行且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

 

二、再审法院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3637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是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性法规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南宁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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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最高院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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