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老百姓严重绝对的权威,如果政府所实施的某些行政行为,给老百姓足够的误解使之有理由相信自己从事的建设或者经营行为是政府批准的,也是合法的时候,此时我们称之为老百姓和政府之间已经形成了信赖利益关系。如果政府一方又以老百姓不合法为由,违法拆除其建设经营房屋的,应该如何赔偿老百姓的损失呢?请参看陈秉红诉招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因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招商引资,原告陈秉红于2001年7月8日同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东良村原林业队北部海滩进行育苗场经营。原告投资420多万元修建了育苗场,按照招远市环保局对原告育苗场的核定标准缴纳了排污费,同时向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缴纳了农业特产税。2012年5月10日,原告接到东良村委通知,称因滨海新区海天大世界项目建设需要,招远市人民政府要对包括原告承包的林业队北部海滩在内的土地实施征收,并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2012年5月25日,招远市征地指挥部对原告的育苗场进行了清点,指挥部承诺:根据清点结果,要对原告的育苗场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指挥部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前拆除育苗场及相关设施。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征地指挥部负责人杨桂杰签字确认。指挥部签订协议后对原告育苗场资产进行了清点,但并未评估。2012年8月17日,被告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强行控制原告及家人,将原告厂房设施全部拆除,三千多斤海参苗被压于废墟。被告为实施海天大世界商业开发项目,为达到对原告不补偿、少补偿的目的,强行拆除原告厂房及生产设施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万元。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侵害信赖利益的,行政相对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拆除时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市场补偿价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应支付的补偿价值,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告于2001年承包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建设并经营育苗场,有关行政机关收取其排污费、税费等,原告有理由相信自己建设和经营育苗场的行为合法,故原告建设和经营育苗场存在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被告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收原告育苗场所在土地过程中,因未与原告就育苗场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达成协议,进而认定原告的育苗场为违法占地所建,并强制拆除原告育苗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业已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原告育苗场,对原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占有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应当予以合理赔偿。在违法强制拆除原告育苗场及附属设施的情形下,原告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拆除时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市场补偿价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育苗场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应支付的补偿价值,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进行强制拆除。鉴于此,在违法强制拆除原告育苗场的情形下,应以被拆除时土地征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市场补偿价值对原告予以行政赔偿。被告主张“违法建筑”不应赔偿、应以“违法建筑”的材料成本价对原告进行赔偿,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强制拆除原告育苗场时的现场视频、照片及记录表等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相关证据原件及物资灭失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物资情况、据以评估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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