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监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7类案件。征地拆迁领域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对我们被征收人更加有利。
一、大方向
深挖黑恶势力滋生根源,铲除黑恶势力生存根基,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除恶务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净化基层政治生态,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紧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紧盯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商贸集市、渔业捕捞、集资放贷等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紧盯村“两委”、乡镇基层站所及其工作人员,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点查办公职人员的哪些案件
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严格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查办以下案件:
1、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2、公职人员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
3、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
4、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
5、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6、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
7、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三、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实施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伪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窝藏、包庇等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以上为“扫黑除恶回头看”给被征地百姓带来的利好消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