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拆很多老百姓最先采取的保护手段都是报警,如果公安机关对房屋被拆除已经刑事立案且仍处于侦查阶段中,对实施主体尚无定论的话,被征收人又提起行政诉讼,强拆实施主体应该如何确定呢?请参看最高法沈强宏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案情简介
沈强宏请求:1.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确认案外人代友平所有的与再审申请人紧密相邻的房屋系由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因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于此先后被强制拆除,故应当推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也系被申请人强制拆除;2.涉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全部被大华集团的施工场地包围,除了政府组织实施强拆工作,其他拆房机械无法进入。再审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3.被申请人在强拆案外人房屋过程中,将再审申请人房屋一并拆除,明显违法;4.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赔偿。
二、最高法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沈强宏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对其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其涉案房屋被宝山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故其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宝山区政府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但从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况看,一方面,再审申请人在起诉时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宝山区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其所属部门具体实施了其所主张的强制拆除行为,且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案外人代友平所有的与再审申请人紧密相邻的房屋系由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之事实,被申请人亦在原审期间辩称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对再审申请人户作出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申请人自身无强制执行权,未实施过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涉案房屋被拆除已经刑事立案且仍处于侦查阶段中,对实施主体尚无定论,宜待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有结论后综合考量实施主体。因此,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由被申请人实施、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以相邻的案外人房屋系由被申请人强拆而推定其涉案房屋也系被申请人强拆,依据并不充分。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行政诉讼对强拆主体应当如何确定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