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即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亦不能得到支持,否则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将没有意义。请参看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因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0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作出京平政复字〔2018〕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主体资格。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蔡保江在韩庄村北建设的砖混彩钢结构、约815平方米建筑(以下简称涉案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本案中,金海湖镇政府对蔡保江作出京平金镇限拆字〔2018〕第18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对涉案建筑进行了现场拍照、检查、勘验,并就涉案建筑的规划审批情况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调查核实。但金海湖镇政府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确认涉案地上建筑权属的情况下以蔡保江为主体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金海湖镇政府未在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前告知蔡保江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对蔡保江或其家人进行调查,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金海湖镇政府的执法程序违法。鉴于涉案建筑已拆除,平谷区政府对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已无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金海湖镇政府对蔡保江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之规定,决定确认金海湖镇政府于2018年5月18日对蔡保江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蔡保江不服。
二、最高法观点
针对涉案建筑是否应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这一焦点问题,平谷区政府所作被诉复议决定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版)(2009年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涉案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认定为违法建设。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等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结合本市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历史遗留及政策原因等情况,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亦有关于符合村庄规划等规定、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的规定。本案中,金海湖镇政府仅以《规划复函》即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未结合涉案建筑的年代、是否为本村村民自用、是否具有可区分处理等可责令限期改正的因素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平谷区政府虽主张在复议过程中进行了全面、充分的审查,但其提交的证据亦仅包含《案件协查通知单》和《规划复函》以及相关程序性证据,且就土地性质等情况无法陈述清楚,故被诉复议决定关于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的认定亦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有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必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限期针对蔡保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
以上为北京高院关于未取得规划许可不一定违法责令限期拆除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