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养殖的农用地需要审批吗?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请参看吕秋文、洪国祥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
一、案情简介
吕秋文、洪国祥主张养殖用房所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并非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养殖场建筑早于《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时间,当时没有针对农村的规划。柯城区政府及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办事处参与强制拆除吕秋文、洪国祥建筑物的行为并不能否认衢州执法局参与强拆的事实。衢州执法局不仅参与了强制拆除吕秋文、洪国祥建筑物,而且参与整个过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行为。养殖场位于农村,不属于城市、镇规划区。衢化街道办未充分听取吕秋文、洪国祥陈述和申辩。
二、最高法观点
1、关于吕秋文、洪国祥提出的案涉用地系用于养殖的设施农用地,无需审批,不属于违章建筑的意见。经审查,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从一审、二审审理情况看,吕秋文、洪国祥并未提供案涉建筑经过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的材料,且从查明的情况看,案涉建筑在拆除前出租给他人用于家具生产,并非用于养殖,故其提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涉案建筑物占用设施农用地,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以及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拆除的前置程序。衢州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因送达程序违法被衢州市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确认违法后,柯城区政府以此为据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亦属违法,一审、二审对此前的认定正确。
裁定驳回。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如何认定占用农用地违法建筑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