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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可诉?

征收中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可诉?

很多老百姓说,现在法律已经不允许政府在征收中进行强拆了,但实际上是,法律禁止的是非法强制拆除建筑,在法律上仍然保有合法拆除建筑的程序,综上可知,强拆这个事情不是百分之百的就杜绝了,它有合法的强制拆除和非法的强制拆除,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有关强制拆除的相关知识点。

1、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哪些主体有权进行强制拆除?

1)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可诉?

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可诉,取决于相关行政部门是否扩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精神。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行政机关就其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的行政决定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仍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否可诉,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作出区分处理,因此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可诉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又就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仅以行政机关据以执行的行政行为(决定)本身违法为由主张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不符等特定情形,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简单总结就是,如果是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强制拆除,当事人起诉的话法院不会受理;如果是没有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强制拆除,比如相关行政部门实施扩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执行措施等行为时,就属于违反合法的行政程序进行的强制拆除,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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