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被拆迁人不知道除了房屋的损失外还可以主张哪些损失,为了被拆迁人能够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讲解。
案情介绍:
郑某拥有的两处住宅被横峰县政府征收,县政府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郑某房屋实施征收,郑某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先后就该补偿决定提起复议及行政诉讼(2018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2018)赣11行初62号行政判决,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横峰县政府对原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该判决已经生效)。2017年4月18日被告横峰县政府、姚家乡政府强制拆除了原告的老房以及柴火间、车库、围墙、水泥路面、水井苗木等附属物,并将原告屋内衣柜、木箱、摩托车等生活用品搬离并保存至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解读:
郑某主张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房屋灭失损失;二是屋内物品及周边附属物损失;三是临时安置费用及搬迁费;四是因强拆导致新房破损的损残费。法院判决按照本判决确定的赔偿原则、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共同对原告郑某依法予以全面、合理赔偿。
在拆迁中遇到强拆,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为原则进行赔偿。被拆迁人可以主张房屋灭失、屋内物品及周边附属物损失。被拆迁人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除了涉案房屋价值外,有时候还涉及到屋内财物,但由于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被拆迁人的损失往往很难追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非常复杂,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但是,必须坚持以上原则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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