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负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但在本所代理朱先生所涉温州市鹿城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案件中,却因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使该项义务责任主体不明,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朱先生房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一直居住于此,是该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涉及征收问题,因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不合理,朱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朱先生的房屋建筑面积1200余平方米且未经登记,鹿城区政府一直未对此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美泰律师为了维护朱先生合法权益,指导朱先生向鹿城区政府递交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申请,鹿城区人民政府内设机构鹿城区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该办公室)作出《回复》。
美泰律师认为,该办公室并没有给予朱先生正面答复,也未告知调查、认定程序,未保障朱先生的权利,更未对朱先生的未经登记建筑作出认定,而是直接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属地街道达成协议为标准,建议朱先生向属地街道提出。该办公室的答复充分表明了该机构的设置形同虚设,不履行法定职能,完全不作为。
因该办公室是鹿城区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其权利义务应由鹿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美泰律师遂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回复》的答复意见;2、判决鹿城区政府对朱先生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申请重新答复;3、对鹿城区人民政府的依据文件温鹿政办〔2017〕9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法性一并审查。
同时,美泰律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一)超越法定权限;(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四)其他违法情形。根据上诉规定向司法局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
美泰律师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后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发布,对于违反该条例的涉案规范性文件,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违立法的目的。
朱先生的良好法律意识,在知晓征收活动后便寻求律师全程帮助,由律师为其保驾护航,不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为我国法制化进程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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