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因不满意补偿安置协议而拒绝签字,然而又没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权,导致房屋被违法拆除。遇到强拆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面对这种情况,最高院的再审判例中就因房屋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说明。接下来就为您解读关于违法强拆的赔偿问题。
案情介绍:
1980年1月,王先生在辽宁省沈阳市购买无房产产籍平房一间(面积约为23平方米)。同年5月,王先生在其所购房屋旁自建连体平房三间(每间面积均约为23平方米)。后该房屋遇到了征收,2006年7月23日,皇姑区政府对王立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不服,诉至法院。然而,一审、二审法院皆依据《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的规定,判决皇姑区政府对王先生作出赔偿。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案件解读:
1、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对于赔偿计算时点问题。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皇姑区政府对于王先生的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皇姑区政府无法给付王先生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先生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
美泰律师认为,若在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拆,首先要确定强拆主体。对于损失的赔偿,最重要的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两点就是赔偿标准、赔偿计算时点。因此,如果遇到了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