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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拆除决定救济期限内,不能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强制拆除

前言:房屋是一个人最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已经存在的房屋等建筑物,亦需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建设,花费大量心血,尽管该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是违法建筑。

建筑物取得及违法建筑规定出现:

所有权人对房屋等建筑物取得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自己出钱出力建造的,有的是以购买等方式受让取得的;所有权人对房屋等建筑物取得的心理也不相同,有的人在建设时就明知是违法建筑,仍报以侥幸心理,有人却对违法建筑毫不知情,或者经过当时的有权部门签章确认。但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是所有权人的宝贵财产。

我国是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赋予自然人权利的同时,也附加了一定的义务,即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等规定。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重点了规定了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否则建筑物不具有合法存在的依据,执法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限期拆除决定权利救济:

针对违法建筑必须经过相应的认定等程序。待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具有60日内申请复议以及6个月内起诉的权利,此时属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的权利救济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该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限期拆除决定送达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之后,法律赋予了权利救济期限,目的即切实保护好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慎重履行强制拆除职责。根据法律以及最高院判决,都明确保护违法建筑所有权人在限期拆除决定送达之后的权利救济,在权利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律师嘱咐:

尽管法律或者法院判决都规定在限期拆除决定救济期限内不允许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仍有案例显示行政机关为迫切开展行动,不顾是否在权利救济期限内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所以如果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一定不可高枕而卧,如果认为侵犯到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咨询、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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