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无证房产。这种房产不能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规定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并且这种房产买卖流通的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仅仅只是取得对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在无证房屋被拆迁时,由于进行权属调查认定,拆迁安置补偿的归属就产生了很多争议纠纷。
对于“购买的无证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归谁”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不同行政机关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出发点不同,其补偿安置合同的签约主体也不相同。1.基于物权法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以及考虑时候买受人相关权益受损可以另行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角度考虑,征收主体会与出卖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行政效率、一次性救济到位的原则,征收主体会直接与买受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主体这两种方式实际上都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不符合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情形、法律规定以及对行政机关初次判断权的尊重,认定协议有效。买受人碰到第二种情况,可以直接获得拆迁补偿,碰到第一种情况,则买受人通过民事诉讼,可以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安置所得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