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湖北省汉川市购买某商铺的业主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开发商曾因房屋建设的相关问题收到过行政处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业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但却收到答复称,业主所申请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背景」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我国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的延续,也是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推动透明政府建设的实践延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这一规定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初步设立了目标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行政执法公示的目的是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进行执法信息的公示,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执法公示涉及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指导意见》对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利益冲突」
处罚决定公开的意义在于:一是为了实现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为了通过信息公开,发挥信息作为监管工具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一些行政处罚的信息可能会造成行政处罚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名誉、声誉等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一刀切”的对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关键要看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是否涉及公共监管需要和风险沟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的一个核心功能是发挥信息监管的作用,通过信息披露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选择。因此,应当围绕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与行政监管和风险管理密切相关这一核心要素,来界定行政处罚决定的社会影响。
「小结」
如今我国对于行政处罚的公开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也只是个别省市遵照这一规定进行的,其中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主体和相关的范围。因此,若申请人想要了解相关信息,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其合法权益存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材料。若您有相关问题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