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在对该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有异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何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本文节选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25日通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有关情况并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用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人民检察院如何发挥其在非诉强制执行中的监督职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湖南某市执法局申请执行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执行审查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客运公司)与某学院签订包车服务合同。2018年9月19日,某客运公司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A××的大型客车接送某学院师生,途中被湖南省某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市执法局)查处。2018年11月6日,某市执法局作出〔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客运公司罚款四万元。2019年9月30日,某市执法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行审1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2020年4月27日,某客运公司认为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执行卷宗和行政执法卷宗,向执行法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某客运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监督意见。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因某市执法局〔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确有错误,于2020年5月29日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准予执行裁定。同时,向某市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结果。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湘×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该院(2019)湘×行审178号行政裁定书,不准予执行〔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市执法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征收行政纠纷的指导意义】
在征收行政纠纷中,非诉执行是针对未按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办理相关手续、腾空房屋,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的被征收人,征收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拆迁、腾空房屋的一种方式。当被征收人收到非诉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后,虽然对该种行政裁定书不能提起上诉程序,但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将得不到任何权利的救济。此时,被征收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非诉执行的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的审查中,若发现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确有错误,或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监督,促使法院纠正错误的执行裁定,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了依法行政,最终达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