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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未经授权强制拆除1

【案情介绍】

张先生、李女士两人为夫妻关系,自1987年基于国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承包村中鱼池,持续经营并合法修建用于养殖的看护房。

2005年12月8日,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包括张先生、李女士承包鱼池在内的集体土地114.8426公顷进行征收,但一直未进行补偿。

2019年12月31日,在无任何事先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张先生、李女士及其家人被强制带离房屋,鱼池及看护屋等设施被强制清塘、拆除。

随后,张先生、李女士在美泰律师的帮助下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庭审博弈】

二审中,街道办称,因为案涉地上物经区政府依法征收,街道办系征收实施主体,所以街道办具有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资格。村委会系案涉地上物的所有权人,该村委会交由街道办实施拆除行为,该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且张先生、李女士已向区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其合法权益问题最终会得到妥善解决。

美泰律师立即在庭审中指出其上诉理由中的三点明显漏洞:1、街道办混淆了征收实施主体与强拆主体的区别,依据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范不论哪一级人民政府均没有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2、村委会与我方委托人之间的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干预;3、依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赔偿系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而国家补偿行为是合法行为引起,即便我方委托人通过要求相关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实现了取得补偿的相应目的,也不能免除上诉人违法行政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驳回了街道办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街道办对案涉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只能由经法律授权、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街道办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法律授权具备强制拆除案涉地上物的职权,且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亦不能证明其在对案涉建筑物强制拆除前履行了相关公告、催告、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救济途径等程序。故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应依法确认违法。

【美泰律师说法】

强制执行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且其实施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即使符合法定程序条件确需强制执行时,也应当由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征收部门也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或者破坏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综上胜诉案例,美泰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发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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