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该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违法建筑明确不予补偿,但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违法建筑是否补偿的问题,分两期详细的进行讲解。
本期了解违法建筑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违法性质分别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违法建筑应予以法律制裁。无论依据现行法律,还是违法时的法律规定,都属于违法建筑,对该类建筑在拆迁时应拆除,并不予补偿。
2.违反部门规章建设的违法建筑,除造成某种特定的后果外,虽认定违法建筑拆除,也会给予必要的补偿。
3.违反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有行政不作为的情景,一般不认定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其建筑物在拆迁时全额补偿。
1.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 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无法可依"时期建设的房屋,违法建筑是由于历史原因,从祖上一直流传下来的,期间没有经过翻建,一直居住至今,即使没有产权证,可视为合法建筑,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并给予全额补偿。
2.对于《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没有取得产权证或其它权证的建筑,从严掌握补办房产证的条件。但在依法拆除后应予以补偿。
3.对于已存在一定年限又不符合取得权证条件的建筑,居住者在无正式住房,甚至在违法建筑内有常住户口等情况的,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并通过给予一定数目的清运费鼓励当事人自行拆违法建筑。
1.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查处决定的,拆迁时按查处的结论去处置,若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拆除决定,但未执行的,不予补偿;如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的,但尚未没收的也不予补偿。
2.对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的,但当事人尚未补办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办手续,对当事人不愿补办手续的,可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
3.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已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过程中不应以拆除不予补偿为由,而否定双方已达成的违法建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效力。
1.区分为单一违法行为的和数个违法行为。前者指在已有的手续齐全房屋上无证加建,一般仅涉及违反建设规划,会放宽违法认定和补偿;后者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未经批准占地建房,除涉及到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数个违法行为,会从严违法认定和补偿。
2. 区分违法建筑的影响后果,一是严重影响规划,二是不严重影响规划,三是不影响规划。会根据对对规划影响的程度,认定补偿的标准。
3.区分实际用途为标准(基本生活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其他用途)。 基本生活用房会从宽认定补偿,其它用房相对从严认定补偿。
一定要了解自己所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是否出台了自己的土政策。根据国家的规定,如果地方土政策与国家的规定不同,但是有利于老百姓的,一般是以地方的土政策为准,因为行政法的基本内核是有利于老百姓的政策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