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俗话说天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在农村土地被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有一个重要角色:村委会,会常常出现在拆迁前后。那么这个村委会到底有多大权利,是怎样的一个组织?现行的法律在拆迁中对它作了怎样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动了我们的拆迁款,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实践中,有时村委会挪用村民的征地款,去搞所谓的高收益投资或者中饱私囊,这种事情屡屡发生,并不新鲜。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村委会为什么会活跃在征地拆迁的第一线?这个问题很好回答,无利不起早,这句话大家一定挺好理解。当你看到村委会的人,在拆迁过程中忙前忙后。甚至非常积极,说不定就有利益在背后支撑。因为村委会,根本没有权力去征地。
一、村委会是否有权力执行房屋征收或补偿?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各行政村里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前,国家征收土地时,需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里,村委会是没有执行房屋征收或补偿的实权的。
由此可见,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更不是一级政府。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村委会并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但是,为什么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村委会的身影在征地拆迁中如此活跃呢?一种情形是村委会接受了征收方的委托,从而协助征收方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等行为。还有一种情形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土地财政收入和自己的政绩,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想要征地的情况下,让村委会冲在前面实施所谓“协议拆迁”。而自己在幕后操控指挥,一旦出事就将责任推给村委会,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所以大家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拆迁项目究竟是哪种法律性质,是不是国家的征收行为。如果含混不清,被征收人与村委会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等真正出问题的时候就悔之晚矣了。
二、如何判断村委会在征收工作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简言之,在一个征收项目中,村委会的地位究竟如何,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去及时了解和获知的。要区分清出协议拆迁和一般征收项目的区别,这对于出现纠纷后的维权方案的制定尤为关键。
三、如果征地补偿款已经发到村委会,而村委会迟迟不发给大家,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可见,涉及征收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的。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就做出决定,甚至草率的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拿去搞投资、升值,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不能滥用职权。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但是很多农民朋友并不知情。涉及本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可以通过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获知。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时间上一般至少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征地补偿这样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则应当随时公布。大家在实践中一定要积极行使这项权利,这样村委会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等行为就有可能及时被发现,就能避免村委会侵占农民征地补偿款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