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泰胜诉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美泰胜诉律师奋力保护棉花地,终获胜利!
法院裁定准许何某撤诉。
我方委托人杜某于2009年11月与何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52年12月31日止,共计肆拾陆年。土地面积以测量实际为准。并约定第一承包期限:200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交土地承包费,承包土地预交土地规划建设费一次性交清,每年600元,共70亩土地,土地共52200元;第二承包期限:2018年1月1日起至2052年12月31日止,乙方每亩每年上交承包费100元。。。,后杜某进行种植。
2023年3月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判令杜某向何某支付土地承包费xxxxx元,违约金xxxx元,保全费xxx元、保全保险费xxx元。法院作出(2023)新xxxx民初xxx号判决书,支持何某诉讼请求。后何某又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2021年期变更土地承包费为300元/亩/年,后续每5年上涨50元;判令杜某自2021年起按照300元/亩/年支付土地承包费71460元,后法院作出(2023)新xxxx民初xxxx判决书。
后,杜某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人民法院(2023)新xxxx民初xxxx判决书,法院裁定撤销该判决并发回重审。
在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杜某联系到我所张洁律师,希望请张洁律师代理其后续相关事宜。张洁律师了解其基本事实后,直接抓住重复起诉以及不属于情势变更的关键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代理意见等。
张洁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何某的行为属于重复起诉。
最后,法院本应于2024年3月12日开庭,在开庭前一天,何某申请法院撤诉。我方委托人不仅保住了棉花地同时还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2020年,由于何某与某政府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上调了合同价格,因此就欲将与我方委托人杜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用上涨。
历经一年多的合同纠纷总算在2024年3月11日告终,我方委托人拿到历经一年多时间的原告撤诉的法院裁定,不禁感叹道“一年多终于可以安心吃顿饭了!”
合同不是任何人随着自己的想法想改就能改的,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在双方的协议之下进行,单方变更合同是属于无效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亦称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民法基本准则。
1、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
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高速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