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哪些具体规定?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会自动失效吗?
一、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自动失效!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二、从政策上控制“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的情况
《通知》中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制定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相应任务和奖惩制度:对于两项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任一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此次《通知》中再一次明确,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土地;而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按照规定处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37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以上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后会自动失效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