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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说“拆一还一”?请更新为“公平补偿”!

在商议征地拆迁的补偿时,“拆一还一”是老百姓的讨论中出现率很高的一个词。那么“拆一还一”是字面上拆一平米补偿一平米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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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明确的是,法律上没有对“拆一还一”的法律定义,也就是说“拆一还一”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而是在人们口口相传中形成的。


“拆一还一”的理念主要是“公平补偿”,一般的理解为在征地拆迁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不能少于被征收方的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8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没有明确说“拆一平米还一平米”,而是说“补偿的价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举个例子,律师咨询时一般以征收100平米的房子,要补偿的价值是和这个房子五公里范围内购买这100平米房子等价的价值。这就做到了公平补偿,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让老百姓不会因为拆迁而越拆越穷。但是换个角度说,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是在防止“拆迁暴富”等情况发生。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来,与其说没有法律意义的“拆一还一”,不如我们在沟通中换一个有法律意义的词,“公平补偿”。“公平补偿”永远是征地拆迁中的最低补偿标准,如果满足了公平补偿的原则后,还能适当的将给老百姓的补偿进行提高,那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不能强求政府在公平补偿的基础上进行提高。这时委托律师就很有必要,律师会对地块价格、周围房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来给老百姓确认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公允,是否有往上提高的补偿标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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