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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搬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如何救济?

一些政府想要征收土地、房屋,但却迟迟不能得到审批,为了节省时间,便通过“协议搬迁”的方式征收土地和房屋。即指拆迁人、被拆迁人经协商一致,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提供安置房屋,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的拆迁方式。这种“协议搬迁”已经被多个法院认定为违法,那么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虽然签订了所谓的征收补偿合同,但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征收补偿合同也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因此,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协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行政协议同时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但是,将其明确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是基于其行政性特质,而非协议性。因此,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要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不是说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所以既可以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订立行政协议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判断;订立协议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判断,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仅仅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相应规定情形下的一种补充适用。

美泰律师提醒您,在“协议征收”案件中,一些被拆迁人虽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补偿迟迟没有到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遇到征收,被拆迁人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去了解一下是否有相关的文件、手续。若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知道了“协议搬迁”,可以根据具体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若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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