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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妇女节,保护“外嫁女”安置补偿利益刻不容缓!

【导读】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负有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要妥善解决好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外嫁女”及其子女安置补偿能否按照村民待遇给予需要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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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实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一是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二是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也要区分“外嫁女”是否存在外出务工的情形。对于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各级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和措施。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


三是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则不能简单以其在娘家有无土地作为认定其安置补偿待遇的因素。


四是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倡导村民之间分配利益的标准要公平、平等,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则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地位应予保障。


五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鉴于本村村民对“外嫁女”的实际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村民会议涉及“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应当予以关注并就相关情况调查核实。


六是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安置补偿待遇之外,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村民义务,但基于其人身和居住权益所享有的村民待遇不应被剥夺。


综合以上因素分析,就是要判断“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与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出现了有别于其他村民不应予以安置补偿的事实状态,获得安置补偿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是否有所减损或增加。基于此,“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可归纳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以农民工身份外出务工等情形)+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可见,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同时作区分处理,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通过以上内容不难看出,“外嫁女”及其子女安置补偿问题纷繁复杂,涉及因素较多,想要获得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充分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其次及时委托律师从专业的角度结合当地安置补偿方案与被安置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制定精准维权策略,最终方能实现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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