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尤其是家庭唯一住房,其涉及最基本的人权保护,虽然有些房屋没有“证”,但老百姓的安居利益也理应要高于建设规划利益。因此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在征收拆迁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查明无证房屋是否因历史原因形成,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建设面积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加建、扩建、抢建等情况,并根据查明认定的结果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参照征收范围内其他同等条件房屋,给予同等标准的公平补偿。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以上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依法予以调查、甄别,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违法拆除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时,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此时如果行政机关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则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征收拆迁相关程序繁杂,同时又与重大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很多老百姓在遇到相关补偿纠纷时往往只会觉得不公平却又“没主意”,因此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